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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几天,听说了“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”的部发文件。政府重视并组织保障性住房建设,这一举措确实值得赞赏和鼓励,但建设启动资金应用“公积金闲置资金”的做法有待商榷。
从身边人看,国内公积金确实有闲置现象,而且保障性住房又亟需资金,提出这一举措的政府官员一定沾沾自喜自己的业绩,但不要忘记,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缴存者个人,对其的处置(包括借给政府)都涉及公民权利,应听取公民意见。在形式上,至少也应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实施。但一直没看到相关的报道。
政策措施的制定是否合理、合乎社会发展需要可暂且不提,程序和形式上的合法、民主应该是不可或缺的。政府部门在推进改革过程中,切不要忘了“依法治国”的道理,至少在表面上要做到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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